一、空氣污染物: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 質。 二、污染源: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,其類別如下: (一)移動污染源: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。 (二)固定污染源:指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。 三、汽車: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,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,包 括機車。 四、生活環境: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、動、植物及其生育環境 。 五、排放標準: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、總量 或單位原(物)料、燃料、產品之排放量。 六、空氣品質標準:指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。 七、空氣污染防制區(以下簡稱防制區):指視地區土地利用對於空氣品 質之需求,或依空氣品質現況,劃定之各級防制區。 八、自然保護(育)區:指生態保育區、自然保留區、野生動物保護區及 國有林自然保護區。 九、總量管制:指在一定區域內,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,對於該區域空氣 污染物總容許排放數量所作之限制措施。 十、總量管制區:指依地形及氣象條件,按總量管制需求劃定之區域。 十一、控制技術:指固定污染源為減少空氣污染物所採取之污染減量技術 ,主要類別如下: (一)最佳可行控制技術:指考量能源、環境、經濟之衝擊後,污染源 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。 (二)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:指考量能源、環境、經濟、健康等 衝擊後,並依據科學方法,污染源應採取之減少污染物排放至最 低排放率之技術。 十二、怠速:指汽車停車時,維持引擎持續運轉之情形。 十三、空氣品質維護區:指為維護空氣品質,得限制或禁止移動污染源使 用之特定區域。 十四、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:指經使用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任何物 質、產品或物品。